关于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
时间:2019-08-27
关于《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
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规章题目,以及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,已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《征求意见稿》进行了修改完善。
其余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理由主要有五方面,
一是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如建议仅宣称“三品一械”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;
二是不符合从严管理“三品一械”广告的立法原则,如建议适当放宽“三品一械”广告内容及禁止情形的标准;
三是可操作性不强,难以规定具体标准,如建议“三品一械”广告内容无实质性修改的,可以不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即可发布;
四是涉及个别条款的特定情形问题,可以在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,如建议明确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,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继续有效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保健食品广告;
五是不属于本规章的调整范围,如建议增加互联网广告发布者、广告经营者按照本规章规定对“三品一械”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有关条款。
下一步,总局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建议,能够通过其他方式采纳或在工作中予以借鉴的,将充分吸收采纳。同时,按照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继续做好后续工作。
文章来源:广告监督管理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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